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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5-05 19:30:57

超期羁押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超期羁押的立案标准是:

1、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的;

2、检察机关批捕8个月零7天没有起诉的;

3、法院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论超期羁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看守所应通知办案单位吗

超期羁押看守所应通知办案单位,如果羁押期限届满的,公安司法机关是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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