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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分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5 15:00:4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分别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必须约定的吗

约定试用期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并且要采用书面合同。

2、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可以延长。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误区有哪些

有下列误区:

1、未续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未续签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3、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6、被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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