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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含义居间合同的含义

更新时间: 2026-05-05 02:48:35

行纪合同的含义居间合同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不是代理

行纪合同不属于代理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行纪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14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15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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