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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的姓名权

更新时间: 2026-05-05 07:48:45

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的姓名权

民法总则对于姓名权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鼻骨轻伤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造成鼻骨轻伤的,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罚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234)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婚姻法对怀孕期离婚如何规定的

新婚姻法对怀孕期离婚如何规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误工费赔偿标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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