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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6-05-03 00:19:48

买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怎么办

1、根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个无效从法律而言是至始无效,即从签订的那一刻它就是无效的。

2、那么如果购买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合同签了首付款也交了,怎么办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那么根据这条的规定,开发商有没有故意隐瞒或是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将是主张赔偿的关键问题,如果能举证证明开发商未向您提供预售许可证就签订了预售合同的这一事实,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有没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购房者如何检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检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许可证(副本)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企业名称是否和开发商的名称一致,项目名称是否和所购房的楼盘一致,土地使用权证号及用途,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之内。

3、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号是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的监控账号。

4、预售房屋占用土地是否抵押。

5、备注中记载事项,如房屋抵押情况、用途分布、回迁房等。

6、许可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原件),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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