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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5-04 11:37:42

诉讼离婚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1)有辩论的权利。

(2)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3)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7)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离婚分为几个阶段

离婚诉讼可以分为起诉、审理、判决等三个阶段。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确定:

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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