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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4 10:16:19

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情形有很多,比如:

(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依法不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同居财产纠纷,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共有财产处理,按照双方出资比例来分割,分割参考当初出资份额情况大小,按照现在财产市场价值,按照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离婚后又同居财产如何处理

同居财产纠纷,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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