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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 2026-05-04 01:14:17

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后果: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如何认定存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何认定以物抵债

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于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认为系实践合同,而近期公报案例则改为诺成合同。

对于清偿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认为不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有效的,亦有认为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而无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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