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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程序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3 21:03:09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程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程序有:

1、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县政府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县土委会、市土委会组审定;

3、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竞买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5、国土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税费;

6、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竞得人凭批准文件或收费凭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在我国谁来确定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使用权是由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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