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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 2026-05-05 00:29:43

建筑工地农民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农民工欠薪该如何处理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超龄农民工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超龄农民工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企业及有关部门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付超龄农民工的因工死亡的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现状:

1人数众多,但参保率低。

2、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3、退保率高。农民工群体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高流动性,但是我国不同统筹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还不能够转移接续,所以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转换工作时,只能选择退保。

4、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缺失。农民工由于没有城镇户口,城镇中的社会福利,无论是教育福利还是住房福利,几乎都与农民工无缘。

建议:

1、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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