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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 2026-05-03 11:46:58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1、11月1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2、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南宁市区最低工资为每人每月1810元,各县最低工资为每人每月1430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葫芦岛最低工资标准

1、从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葫芦岛市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6元。

2、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

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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