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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所有权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更新时间: 2026-05-03 07:43:02

遗失物所有权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遗失物所有权法律上的规定是: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有权的取得中拾得遗失物的问题

拾得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人对物的丧失而非所有权人的抛弃,因而所有权人仍对物享有物权,因此法律明文规定遗失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所有权仍归于失主。而拾得人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如通知、保管、报告及交存义务)后,在法定期间内仍无人认领,主管机关应将遗失物或拍卖所得的价金交予拾得人,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拾得遗失物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

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吗归谁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等)失主应予偿还。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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