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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阶段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 2026-05-04 12:08:30

审查批捕阶段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时限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审查批捕阶段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审查批捕阶段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时限多久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时限是15天,对于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需要先按照流程进行侦查,侦查后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批捕案件当事人。对于在批捕前需要再次侦查的,需要在首次侦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否则侦查的行为不仅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机关还会受到惩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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