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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更新时间: 2026-05-05 07:59:59

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

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古代隋朝至清朝的科举制度的流程

1、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始用分科考试方式选官;

2、隋炀帝,始建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形成;

3、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

4、武则天,增加科举取士人数,且首创武举和殿试;

5、唐玄宗统治前期(开元年间),提高科考地位,用高官主考;

6、北宋严格考试程序、严密考试方法等;不断扩大科举录取名额 ;

7、明代,八股取士制度;

8、清末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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