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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 2026-05-04 15:04:51

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怎么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还包括军队和武警的文职人员。

现役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军人离婚跟一般当事人离婚不同。除了一般材料之外,还要提供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现役军人的结婚与离婚都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除了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外,还要军官证、士兵证或者文职干部证等,需要开具双方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明、财产、经济状况证明,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怎么确定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法院

确定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法院的方式是,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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