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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4-30 23:40:38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约定免责事由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违约金责任;

(四)定金责任;

(五)损害赔偿;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区别

调整的范围不同,合同法是债权关系,物权法是物权关系;实行的原则不同,合同法实行“意思自治”,物权法是“物权法定”原则;财产关系不同,合同法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法律关系不同,合同法是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物权法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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