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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4 21:07:18

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如下: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有什么不同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的不同:

法定收养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已经在政府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并且户籍也已经发生了变更。

事实收养是未办理上续收养手续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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