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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应该去哪里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 2026-05-03 00:24:05

受伤职工应该去哪里工伤认定

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地点是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公司推翻工伤认定例子是否存在

1、只要工伤认定下来,基本上很难被推翻;

2、我们劳动者劳动法意识淡薄,自己都知道是工伤了,去劳动局肯定申请得到;

3、只要在工作场所或为了工作,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

4、除了因非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如员工之间打架、嬉闹受到伤害,利用工作时间或公司设备干私活受到的伤害等

5、如果是因非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员工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而公司必须举证,证据确凿,才可以推翻工伤认定;

6、如果是因为员工违反公司操作规定,或规章制度受到的伤害,照样是工伤,去法院都是员工胜诉;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等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害了呢结论是不一定。如果是未进行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为自身主观上怠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法定期限内一直在住院治疗的缘故未申请等情形,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工伤认定部门会取证吗

工伤认定部门是否会取证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而判断。在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针对证据不足等情况,可向劳动局申请调查,也可以申请援助等,劳动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有此义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撤销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撤销依据是: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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