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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2 15:20:08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分为A、B两类。 A类包括: 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B类包括: 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等负责人;

2、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生产的原则是什么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2、“三同时”原则,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

5、“三个同步”原则,“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有哪些

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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