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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5-04 05:31:10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是什么

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农村房屋登记要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房屋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户一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为本村村民;

3、具有宅基地合法权属(有宅基地证、县政府批准文件、1991年前后农村宅基地大发证时的权籍档案资料);

4、依法取得继承权的,被继承的宅基地有合法权属来源的;

5、户口迁出,原属自己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宅基地;

6、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符合土地规划,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建房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登记机构申请,把需要登记的各项不动产信息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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