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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更新时间: 2026-05-02 23:25:14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行使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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