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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起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5-03 23:40:17

刑事诉讼的起点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起点是司法机关的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能附带离婚诉讼吗

不能。

离婚诉讼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当事人想提起离婚诉讼的,只能另外提起诉讼。

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限于物质、经济上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必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否则,被害人就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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