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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集资房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5 12:46:23

转让集资房的条件有哪些

1、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后,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

2、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

3、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集资房有房产证吗

集资房有房产证。集资房的意思是由国家或者是有关单位进行承包建设而成的,由国家政府、单位以及个人三方面共同出资、承担从而建设的房屋。分两种情况,如果个人是按照当时的房价全额出资的,就会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如果个人是部分出资,那么拥有的则是房子的部分产权,这两种情况,个人都是有房产证的,并且拥有全部产权的是可以自由进行买卖交易的。

购买集资房有什么风险

购买集资房有什么风险,说明如下:

1、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

2、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不对外出售。

3、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办不到房产证。

4、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5、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权人的资信情况。

相关说明: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是否属于福利房

集资房是否属于福利房,说明如下:

集资房不属于福利房。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但是后来很多开发商或和企业打着集资的名义到处圈地,导致很多产权很乱,现在国家已明令禁止集资房子交易。所以全额集资房应该不算福利分房的。

相关说明:

单位集资建房需注意的事项:

1、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2、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3、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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