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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6 04:29:28

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

一、职工债权。

二、利息请求权。

三、待定债权。

四、连带债权。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九、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

债权申报的特别的情形有: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等。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什么条件

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的条件是: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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