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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必须评估吗

更新时间: 2026-05-05 12:45:43

股权转让必须评估吗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评估,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一定需要经过评估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呢

条件如下:

一、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实缴义务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中实缴义务应由谁来承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2)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未实缴出资而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依据公司章程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3)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这种登记起到一种公示作用,登记之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是否变更登记不能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时生效,股权转让属于非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所以,股权变动不是必须登记的事项。

股权转让确认条件有哪些

股权转让确认的条件有:

1、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

2、企业章程改变。

3、转让款已经过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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