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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更新时间: 2026-05-04 14:48:42

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中的七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权利,是合同债权人一方依合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中义务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合同义务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因此,《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上述规定,合同义务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应负担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为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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