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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6-05-01 21:09:3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而且也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如何委托鉴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委托鉴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么算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高院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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