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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善意取得应满足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 2026-05-05 06:48:50

股权善意取得应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

2、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

3、需依转让而取得。

4、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5、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对于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否可行

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构成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赃物能否善意取得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所谓赃物是指以偷盗抢夺或者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民法上之赃物,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而言,范围应较刑法上的赃物更为狭窄。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受让人来说,并不知道该物为赃物,因此,为了维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否定说认为,在社会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护。公法利益的保护应优于私法利益的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具体情况不同,赃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赃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的,应允许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这是由于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与一般动产不同,在法律性质上,谁持有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论其来源如何,持有人被认为是权利人,应享有金钱和无记名证券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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