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天气预报查询一周

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

更新时间: 2026-05-05 14:18:27

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对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食品抽检不合格,要看具体是哪类物质不合格,如果是属于下面的各类情况,则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来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天气预报查询一周-www.tianqi2.cn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本站天气仅提供参考,如果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或有任务合作意向可联系我们
电话:邮箱:
滇ICP备202300227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