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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护人的称谓

更新时间: 2026-05-04 12:11:56

什么是监护人的称谓

监护人称谓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及保护责任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至19条规定内容的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是学生法定监护人吗

学校不是学生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更改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更改监护人的条件是: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由于失去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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