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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5-02 10:32:32

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如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收房的几个主要步骤

1、与开发商交接。收房时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和物业人员会共同核验购房者的购房材料,确认流程并且需要业主领取相关的表格以及保证书。

2、对新房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是整个验房环节中最重要的一步,业主可以把在验收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并让开发商在15日之内解决的形式写成协议。

3、结算尾款领取钥匙。开发商出具了实际面积测绘报告之后,双方确认面积误差,交纳剩余的房款,随后业主就可以领取到新房的钥匙,并且签订住房钥匙收到书。

拒绝收房的条件有哪些

拒绝收房的条件: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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