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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5-03 04:33:37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对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了平等主体的广泛性。

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济上: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文化上:科学技术水平与民族文化素质还不够高。

政治上: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一般而论,任何社会都存在生产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但由于生产目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和需求之间的矛盾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和需求之间的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质。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资本家对利润的追求,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则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只有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后,才能始终根据人民的需要来调节生产。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这调节实质上是要不断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世界第一部空想社会主义著作

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是英国人托马斯·莫尔,世界第一部空想社会主义著作是他的《乌托邦》。他的名著《乌托邦》全名是《关于最完全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中虚构了一个航海家拉斐尔·希斯拉德航行到一个奇乡异国乌托邦的旅行见闻。在那里,财产是公有的,人民是平等的,实行着按需分配的原则,大家穿统一的工作服,在公共餐厅就餐,官吏是公共选举产生。他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必须消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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